捧红了司马懿的军师联盟,竟有这个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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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

最近,古装剧《军师联盟》十分吸引人眼球,引发了不少观众对其的讨论。其中有不少狱中的桥段演绎颇为精彩,而剧中曹魏主管司法的官员钟繇虽然不是主角,但在整个剧情发展的过程中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想以《军师联盟》作为引子,系统地介绍曹魏时期司法的状况。

司法机构之嬗变:从廷尉到大理寺

《军师联盟》中,对钟繇的称呼前后有着变化,先是称“(大理寺)寺卿”,后曹丕成为魏国王世子时,改称钟繇为“廷尉”。根据《三国志钟繇传》的记载,“魏国初建,(钟繇)为大理,迁相国。”后“文帝(曹丕)即王位,复为大理。及践阼,改为廷尉,进封崇高乡侯。”

从历史记载中,似乎看不出《军师联盟》在此处的处理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笔者看来,于细节上,历史记载中的“大理”和剧中的“大理寺”,一字之差,实际上相差甚远。

▲电视剧《军师联盟》剧照(图源网络)

就源流来看,秦代,是由九卿之一的廷尉主管司法、掌刑狱,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地位类似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

汉承秦制,中央审判机关仍然为廷尉,实质上并没有改变,而为何会出现“大理”一称,实际上牵涉到两汉的三次对廷尉名称的改变。第一次是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年)改廷尉为大理;到了汉武帝建元四年(前年)恢复廷尉旧称。第二次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廷尉改为大理;到了东汉时恢复廷尉名称。最后一次是东汉末汉献帝再改廷尉为大理;魏国黄初元年(公元年)重新改为廷尉。也因为三次对廷尉的名称改变,廷尉在秦汉时期或称大理。

而真正由“大理”变为“大理寺”,将其机构组织、官衔称呼做了系统的改革则是在北齐时期。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于“大理”下加“寺”,作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其正、副长官分别称为卿、少卿。下设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等。至此,大理寺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北齐之后,大理寺主掌国家审判逐渐成为定势。隋唐开创三省六部制,刑部开始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来。而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以上徒刑案件。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一直到明代之前,大理寺与刑部均沿袭唐代所设立之职能。

▲电视剧《军师联盟》剧照(图源网络)

明代,太祖朱元璋废丞相,统领六部,故而大理寺与刑部的职能发生了对调。以刑部“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代替大理寺主掌审判之权,而大理寺则“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即接过刑部复核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大理寺执掌审判的职能受到了削减。

直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规定“司法大权则专属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此时,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的审判机构才正式从历史舞台上谢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军师联盟》注意到了“廷尉”到“大理”的称呼变更,但“大理寺”的设置和对钟繇“(大理)寺卿”的称呼还是有误的。

而通过对历史上大理寺建立和发展的梳理,我们亦可看出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长期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其机构和名称的嬗变过程经历了诸多曲折。

▲电视剧《军师联盟》剧照(图源网络)

法外机构:校事府

《军师联盟》中除了正式的中央司法机构外,另外一个机构的设置也颇吸引人眼球,即虚构人物汲布所在的校事府。

根据《中国历代职官大辞典》的记录,“校事”是“掌刺探军民言行,为皇帝和执政者的耳目。”也就是说,校事并非是官方正式机构,而是一种执政者的法外监察机构,类似于后世的东厂、锦衣卫。

正如清人俞正燮在其《癸巳存稿》中所言“魏、吴有校事官,似北魏之侯官,明之厂卫。”吕思勉先生在《三国史话》中也指出校事具有特务属性,金性尧先生更是在《三国谈心录》中形象地将吴国、魏国设置的校事称为“吴、魏血滴子”。

《军师联盟》可以说将校事法外办案的阴狠、恐怖演绎得十分到位,实际上校事的设立绕开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极易造成刑罚的滥用,是对正规司法制度的一种破坏。校事官的选任,也并不依据正常的才德考量,而是依据对执政者的忠心,故而很容易造成校事凭借其权力肆意枉法、诬告陷害。史载,曹操当时所任命的校事官卢洪、赵达多次欺凌官员、百姓;曹丕时期,校事刘慈等人诬告诽谤罪的罪犯数以万计。

故而曹魏官员高柔就曾经向曹操指出:朝廷设有各级官员,大家各尽其责,这样使得整个体制能够正常运转。现在出现了校事,他们既不处于百官之上,也不隶属于百官,监察百官的方法也不是通过正常的法令和程序,而是凭借个人的好恶。

校事官多以此作威作福,故而应该对此作出检讨。在高柔看来,司法不应有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司法原本有自己运作的方式,不当因素的介入极易将个人的情感带入司法进而导致冤狱和错案的产生。事实上,校事的负面影响在曹魏司法体系中十分严重,直到曹芳嘉平年间(公元至年),程昱之孙程晓力主废除校事,该校事这个法外机构才被废除。

因此,在笔者看来,校事是执政者为了牢牢控制政权而催生的产物,是一种法外机构,从制度层面上看,这不是一种进步的举措,反而会阻碍司法制度的发展。

影视剧中汲布这一人物的设定虽然古道热肠,但这也仅仅是编剧寄于此表达的美好心愿而已。真实历史上魏国以及吴国的校事曾经多次引发冤案、扰乱朝政。因此,校事的存在无异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毒瘤。

▲电视剧《军师联盟》剧照(图源网络)

功过是非:《曹魏律》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向来有编撰法典的习惯,《军师联盟》中虽然多次提到“新政”、“国法”,但在上部42集结束后也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典。事实上,在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公元年),曹魏颁布了一部在中国法制史上颇具影响力的法典,即《魏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又称《曹魏律》)。《曹魏律》由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一共十八篇,与当时的蜀汉、东吴立法相比,其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

《曹魏律》之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颇深的影响,主要因为其两大创举。

第一,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曹魏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著名的《法经》中的“具律”(“具律”规定的是一般性原则,在《法经》的地位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但在《法经》的编排上居于《法经》六篇的最末)改为刑名,置于整部法典的首篇,作为法典的总则。这与前朝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相比具有创作性的突破,即曹魏的执政者认识到了法典一般性原则的重要性。

第二,在内容上,“八议”入律。“八议”,源于《周礼》中的“八辟”,其意为“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即法典规定的八类犯人在犯罪时必须交由皇帝亲自裁决和依据法典应减轻的特权制度。而这八类人分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在笔者看来,其中,“亲”,即皇亲国戚,“贵”,即官僚贵族,如曹魏时期的曹氏、夏侯氏应都属于“亲”、“贵”的范围,而“贵”的范围会更广一些,还包含了朝堂上有品爵的官员。“故”,即皇帝的故交,如曹丕的“四友”,应属于“故”之范畴。“贤”,即有德行有影响的士人,如杨彪,当属于“贤”。“勤”,即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诸如《军师联盟》中的施淳,当属于“勤”。“宾”,即前朝皇室宗亲,在曹魏即汉朝的宫室贵族。而“能”,即有大才干的人;“功”,即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这两类人之界定则较为广泛了。“八议”入律,实际上开创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和豁免制度,是一种“刑不上大夫”的表现,以当今的视角看来,有违法律的公平性。

▲电视剧《军师联盟》剧照(图源网络)

《军师联盟》既然提到“新政”,那么法典一定是重要的内容,而《曹魏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确有其进步之处和争议之处,故而笔者期待下部对《曹魏律》的解读。

魏晋时期,是封建法制从秦汉到隋唐过渡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其制度上的创举颇多,不仅是封建法典和刑罚逐步体系化,同时也掺杂了诸多儒家化的因素。

通过《军师联盟》这部影视剧,我们可以瞥见相应的中国法制史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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